第十一条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 (二)净资产300万元以上;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;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,特种电工4人以上; 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 (七)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; 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 第十六条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 (二)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; (三)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;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 (五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; (六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,特种电工6人以上; (七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; (八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; (九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 第十七条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; (二)净资产600万元以上; (三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; (四)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,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; (五)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,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,特种电工3人以上; (六)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; (七)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,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; (八)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。 [2] |